国防部管理中央民防基金
总理决定成立并颁布中央民防基金的运作规章,移交给国防部管理。
政府总理颁布第9/2026/QD-TTg号决定,日期为2026年3月6日,成立并颁布中央民防基金的运作规章。
该决定明确指出:成立中央民防基金(基金),以接收、管理和使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;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,从省级民防基金向基金调节的资金;以及与应对和克服事故、灾难后果相关的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的调节资金。
该基金由国防部管理。
根据政府第200/2025/NĐ-CP号议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,该基金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了《民防法》的若干条款。
国防部下属的军人使用基金管理机构由国防部长决定。
该决定规定了该基金的运作原则如下:
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运作。
- 正确、合法、及时、有效地管理和使用,确保公开、透明、节约、高效。
- 支持国家预算尚未投资或未满足要求的民防活动。
——在紧急情况下,民事防御基金与与应对、克服事故、灾难后果相关的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之间的调节。
该基金的任务是支持国家预算尚未投资或尚未满足要求的民防活动;接收、管理、使用财政资源;按照本法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,实行报告、会计制度。
该基金必须遵守有权机关的法律规定的审计、检查、审计;公开公布民防基金的运作规章、运作结果,并按照本决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报告基金的实施情况。
该基金的收入来自以下资金来源:
—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。
——来自与应对、克服事故、灾难后果相关的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的调节来源。
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,从省级民防基金向中央民防基金进行调节。
- 从存款账户中收取利息。
根据政府第200/2025/NĐ-CP号议定第27条的规定,该基金的支出内容详细规定了《民防法》的若干条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