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局、书记处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机关的职能、任务和组织机构
政治局、书记处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机关、政治-社会团体中央机关的职能、任务和组织机构。
在乡镇、坊、经济特区试点成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
政治局委员、中央书记处书记、中央组织部部长阮维玉在全国研究、学习、贯彻和实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的会议上,在交流“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”(第20-QĐ/TW号规定)专题时提到了这一内容。
中央组织部部长阮维玉表示,第20-QĐ/TW号规定的内容是试点在乡镇、坊、经济特区设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。试点将基层权力移交给隶属于乡镇、坊、经济特区党委的基层党委;向隶属于国有企业党委的基层党委移交权力,而这些企业此前是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,只要符合条件即可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中央组织部部长阮维玉的说法,第20-QĐ/TW号规定补充了规定,政治局、书记处决定成立专门负责参谋、协助的机构、事业单位,与《关于执行中央和省级新成立的6个党支部党章的规定》中的规定不符,以适应实际情况;政治局、书记处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(MTTQVN)机关、政治社会团体中央机关、党、国家委托任务的群众团体中央机关以及地方纵向部门的职能、任务和组织机构。
阮维玉先生说:“这项规定在组织机构继续按照精简、简洁、强大的方向进行调整和完善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,既符合原则,又贴近实际条件,同时加强分级、分权,并为这些组织高效、有效、高效地运作创造有利条件。”
满足干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
据中央组织部部长称,关于调动和任命党委委员,中央已补充和修改了一些重要内容,旨在满足干部工作中的实际要求,确保党组织的持续领导,提高各级党委的效力和活动效率。
其中,规定支部缺席、缺少书记、副书记、支部委员的,上级党委直接审查、任命。规定必要时,上级党委直接可以任命党员为机关、单位、组织负责人,担任该机关、单位、组织党委(支部)书记职务。
规定试点上级党委在指定人员参加党委、党委常务委员会、担任直接下级领导职务时,同时指定参加党委、常务委员会、书记、副书记、党委检查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,按照各级下级的结构。
关于加强对党委常务集体的工作分工和授权,阮维玉表示,为了创造条件及时、灵活地处理工作;解决困难、障碍,缩短指导、管理工作的时间和流程,根据权限,中央已补充规定“中央委员会责成政治局、书记处试点规定党委常务集体的组成,并向党委常务集体分级、授权:中央党机关;政府;国会;祖国阵线、中央各团体;中央部委、行业、机关、组织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会;省级党机关;省人民委员会执行党委、党委常务委员会的一些具体任务,以执行同级党委、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、上级党委的决议、指示。
据阮维玉先生称,补充这项规定是落实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2025年11月12日关于继续建设和完善政治体系组织机构的第210-KL/TW号结论的步骤,并源于中央和省级新成立党委、各部委党委的工作量非常大、工作性质多样、复杂、全面、互联互通、涉及多个领域等背景下的实际需求,有些工作需要快速、及时地处理。
如果全部集中在党委、常务委员会讨论,按照完整的流程做出决定,将导致超负荷,延长处理时间,降低领导、指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;同时,党委、常务委员会必须进行大量的党务工作。
因此,将权力交给常设集体有助于缩短处理时间,提高领导、指导、管理工作的效率,并确保快速、及时地实施党的决议和指示,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,提高新形势下各党组织活动的效力。